近来,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别离对德城区、运河新区两家公司开具了行政处分——德环罚字〔2022〕第1-1号、德环罚字〔2022〕第3-1号。
2021年11月18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德城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时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在拆解清洗废矿藏桶,该公司《危险废物运营答应证》上核准运营危险废物类别不包括含感染废矿藏油的抛弃包装物(废矿藏油桶),归于不合法处置。经清点和称重,厂区内寄存的拆解清洗过的废矿藏油桶共615个,个重约为17.5KG,总重约为10.8吨。
根据相关法律规则,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肆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134.375万元),对其法人代表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元整(30.3125万元)。
2021年12月1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对该单位做现场查看时发现,该单位排污答应证挂号排污口数量为1个,实践有排污口2个,煅烧工序除尘器排污口未挂号,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答应证规则;脱硫加灰记载表中仅记载石灰使用量,未记载氢氧化钠的使用情况,未按照排污答应证规则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答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二十一条榜首款的规则。
根据相关法律规则,对该公司别离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柒万零陆佰贰拾伍元整和玖仟贰佰壹拾捌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柒万玖仟捌佰肆拾叁元整(7.9843万元)。
以上两家单位逾期不交纳罚款的,可以精确的经过《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州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城区人民法院申述。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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